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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來看!《江蘇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學習問答23問來了

          2022-07-22
          更三高考院校庫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2年7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fā)《江蘇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禰《實施細則》)。為幫助大家準確把握《實施細則》要義,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梳理歸納了23個學習問答,一起來看——

          1.《實施細則》出臺有什么重大意義?

          答:2020年中辦國辦印發(fā)《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構建全面覆蓋、運轉(zhuǎn)高效、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督導體制機制。2021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出臺的《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禰《問責辦法》),從“問誰的責” “誰來問責” “問什么責”“怎么問責”等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tǒng)制度設計,并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出臺我省《實施細則》,可以更好地落實中央重大教育決策部署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教育督導的嚴肅性、權威性,從制度建設上推動我省教育督導問責落地,保障教育督導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為全省教育高質(zhì)量發(fā)展發(fā)揮保駕護航作用。

          2.《實施細則》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有哪些?

          答: 一是細化問責情形。對《問責辦法》中三類問責情形進行了細化。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問責情形由9條細化到16條;對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問責情形由7條細化到18條;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問責情形由6條細化到7條。二是完善問責運用。參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問責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兩種情形,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三是強化問責監(jiān)管。增加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責令啟動問責或者直接啟動問責的有關內(nèi)容。

          3.《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教育督導問責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全國和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加快高標準建設教育強省進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4.什么是教育督導問責?

          答:《問責辦法》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教育督導問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nèi)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薄秾嵤┘殑t》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qū)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由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能和管理權限實施教育督導問責,依法依規(guī)追究存在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p>

          5.《實施細則》明確了哪些問責對象?

          答: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二是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三是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

          6.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在什么情形下會被問責?

          答:《實施細則》對《問責辦法》第六條中的九種情形細化到十六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以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教育工作部署不力,落實過程中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影響本地區(qū)教育發(fā)展。

          (二)對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不重視,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不落實,對學校意識形態(tài)工作不重視,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未全面落實;語言文字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

          (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區(qū)域教育結構失衡,教育規(guī)劃、學校建設等長期不能滿足本地區(qū)教育發(fā)展需要,基礎教育學校大校額、超班額現(xiàn)象嚴重,嚴重影響本地區(qū)教育高質(zhì)量發(fā)展。

          (四)教育投入保障政策不落實,教育投入明顯下降或連續(xù)兩年及以上未實現(xiàn)“兩個只增不減”,教育經(jīng)費投入使用和管理不規(guī)范,嚴重影響和制約教育改革發(fā)展目標實現(xiàn)。

          (五)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和公民同招政策不落實,擇校熱等教育熱點難點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群眾滿意度低。

          (六)推進現(xiàn)代職業(yè)教育改革發(fā)展不力,配套政策滯后,產(chǎn)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實不到位,職業(yè)院校違規(guī)辦學行為突出,損害職業(yè)教育形象。

          (七)教育評價改革不落實,出現(xiàn)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jīng)費分配、評優(yōu)評先等掛鉤,以中高考成績?yōu)闃藴湿剟罱處熀蛯W生,以各種方式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造成惡劣影響。

          (八)教育重大攻堅任務、重大教育專項工作完成嚴重滯后,未按時保質(zhì)保量完成規(guī)定目標任務。

          (九)保障教師待遇各項政策要求落實不徹底,未建立教師工資待遇保障長效機制和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低于當?shù)毓珓諉T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十)“雙減”工作主體責任不落實、履職不到位,規(guī)范民辦義務教育工作推進不力。

          (十一)縣域?qū)W前教育普及普惠和義務教育優(yōu)質(zhì)均衡發(fā)展推進不力。

          (十二)區(qū)域內(nèi)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fā)高發(fā),應對處置不力,群眾反映強烈。

          (十三)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wèi)生防疫不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不及時,校園安全問題多發(fā),導致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十四)對教育督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現(xiàn)嚴重反彈。

          (十五)拒絕、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十六)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7.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在什么情形下會被問責?

          答:《實施細則》對《問責辦法》第七條中的七種情形細化到十八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以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教育工作部署不力,黨的組織不健全,黨建工作不落實,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黨建帶團建隊建工作不力。

          (二)因未完成年度重點工作,影響區(qū)域教育年度目標任務完成。

          (三)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未全面落實,“五育并舉”要求未有效執(zhí)行,違規(guī)將考試成績、升學率與教師績效考核、評優(yōu)評先掛鉤,以各種方式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升學率,用分數(shù)、排名給學生貼標簽。

          (四)在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義務教育質(zhì)量監(jiān)測、普通高中學校辦學質(zhì)量評價、中等職業(yè)學校辦學能力、高等職業(yè)學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以及高等教育評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等評估監(jiān)測及督導檢查中未達合格(通過)標準。

          (五)學校違反學籍管理規(guī)定,不執(zhí)行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政策,不實施公民同招,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guī)爭搶生源,在招生計劃、范圍、方式、時間、收費等方面存在違規(guī)行為。

          (六)存在幼兒園“小學化”現(xiàn)象,義務教育學校違規(guī)分班,普通高中選科分班不合規(guī),中高等職業(yè)學校違規(guī)開展實習實訓等情形。

          (七)破除“五唯”頑瘴痼疾不力,嚴重違反《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有關規(guī)定。

          (八)學校不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各類課程未開齊開足,存在超標超前教學,嚴重違反國家各類學校教材管理有關規(guī)定。

          (九)校外培訓機構存在違規(guī)學科類培訓、超標超前教學、違規(guī)開展學科類培訓廣告宣傳,違規(guī)收費、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惡意終止辦學等違規(guī)行為。

          (十)存在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出現(xiàn)嚴重教學事故,學術造假、論文造假,從事有償家教、收受禮品禮金,有影響社會穩(wěn)定言行且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

          (十一)因未落實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職責,發(fā)生暴力侵害、校園欺凌等危害師生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極端事件,并引發(fā)重大負面輿情。

          (十二)發(fā)生教育群體性事件,且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嚴重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等。

          (十三)因落實校園安全、食品安全、衛(wèi)生防疫主體責任不力,出現(xiàn)重大風險隱患或造成嚴重安全責任事故。

          (十四)學校存在教育亂收費及有償補課、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行為。

          (十五)學校存在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等行為。

          (十六)對教育督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現(xiàn)嚴重反彈。

          (十七)拒絕、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十八)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8.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在什么情形下會被問責?

          答:《實施細則》對《問責辦法》第八條中的六種情形細化到七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督導結果公正。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

          (四)泄露情況反映人、舉報人和投訴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

          (五)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明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六)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十項規(guī)定精神、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定。

          (七)其他沒有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作職責。

          9.《實施細則》設定的問責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jù)《問責辦法》,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問責:一是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diào)整;二是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為: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三是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組織處理、處分。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問責辦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此外,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yè)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被督導單位及實施教育督導的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請監(jiān)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10.《實施細則》明確哪五種情形應當從重處理?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四)一年內(nèi)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guī)、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11.《實施細則》明確哪三種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答:(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diào)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12.《實施細則》明確哪三種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答:(一)在推進教育改革發(fā)展中因缺乏經(jīng)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決策實施中已經(jīng)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程序的。

          13.《實施細則》規(guī)定成立調(diào)查認定工作組的時限是什么?

          答: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天內(nèi),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diào)查認定工作組。

          14.《實施細則》關于調(diào)查認定工作組形成問責意見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步:一是調(diào)查和啟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包括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反饋其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嚴重程度和被督導單位或相關人員的問題整改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diào)查認定工作組,進行調(diào)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決定是否啟動問責。應當啟動問責而未及時啟動的,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有權責令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啟動。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或者工作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可以直接啟動問責。二是通知和陳述。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意見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被問責對象,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三是溝通和報審。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形成問責意見,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15.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fā)問責決定,應當明確哪些事項?

          答:應當明確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jù)、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16.《實施細則》對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有何規(guī)定?

          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問責決定實施問責,對于資源調(diào)整、組織處理、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17.《實施細則》對問責決定向社會公開有何規(guī)定?

          答:教育督導問責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問責決定一旦實施,根據(jù)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應通過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

          18.《實施細則》對問責對象申請復核或申訴有何規(guī)定?

          答: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并反饋提出復核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反饋提出申訴的單位或個人。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應當及時告知原問責部門,原問責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nèi)予以糾正。

          涉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被問責對象可向作出相應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19.《實施細則》對問責檔案的管理有何規(guī)定?

          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日內(nèi)對有關問責情況進行歸檔,提請有關人事部門將問責情況歸入人事檔案,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jù)。

          20.《實施細則》對問責結果的監(jiān)督有何規(guī)定?

          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監(jiān)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jiān)督、指導問題整改。

          21.《實施細則》對問責的分級實施有哪些規(guī)定?

          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被督導的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省屬學校進行問責。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工作。

          根據(jù)問責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主動配合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工作,發(fā)現(xiàn)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能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將線索和證據(jù)移交有關部門。

          22.《實施細則》對問責監(jiān)督和信息共享有什么規(guī)定?

          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定期將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問責情況報送給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及時填報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信息工作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實時監(jiān)管。

          23.《實施細則》的發(fā)文單位、發(fā)文時間和施行時間是什么?

          答:《實施細則》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于2022年7月14日印發(fā),自2022年9 月1日起施行。

          來源:教育督導室

          編輯:林涵、王筱

          審核: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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