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xié)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yōu)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一鑒于:1、年月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樓,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2、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________________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年月日起辦理入住手續(xù),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辦理了入住手續(xù),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元。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共同執(zhí)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元,于年月日前以現(xiàn)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二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堆氘a房出售辦法》是xxx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堆氘a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xiàn)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三原審第三人:福州市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qū)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5年5月11日轉發(fā)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fā)商福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xù),,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與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xù)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xié)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fā)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迸c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shù)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shù)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shù)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shù)額等于定金數(shù)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shù)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guī)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shù)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shù)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四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河南xx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整個庭審,進行了質證、辯論,對本案有了一個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現(xiàn)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合議時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銷該爭議的2個條款,自認為是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沒有法律依據,且與事實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72條規(guī)定:“雙方簽訂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該協(xié)議條款不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而且也得必須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其主要構成要件:該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并且必須是等價有償?shù)模瑳]有等價有償就不存在顯示公平。本案中被告是無償代為收取安裝費用的,并沒有獲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顯失公平。
作為一個普通一般善良人,買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資金,在購房時會一定多處看房進行比較和鑒別的,特別是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肯定是比較慎重的。對自己所購房的位置、層數(shù)、各種設施、總價款、合同的每個條款都會了解詳情后才痛下決心,才簽訂該購房合同的。所以說,原告在訴狀中所講的什么,該訴爭的2個條款是在被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所簽訂的,要求撤銷該二個條款是沒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違背人們通常的交易習慣,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上的理由。
二、原告在辯論中所講,合同第14條約定的燃氣、暖氣、地熱水設施,屬于雙方約定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范圍,其建設費用已計入房屋開發(fā)成本,屬于商品房售價范圍是非常錯誤的。
原被告雙方所簽合同第14條的約定,只是被告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正常運行的承諾,承諾有關公司安裝作業(yè)完畢后交付使用日達到使用條件。并沒有說明和約定天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這些安裝費的費用有誰來承擔的問題,更沒有說明和約定其安裝費用已經計入開發(fā)成本,屬于房售付范圍。顯然,原告為達訴訟目的,無中生有,偷換概念,偷梁換柱,白紙黑字,第14條非常清楚,請法庭明查。
三、被告沒有違反省及國家有關部門關于與有關房價收費項目的通知、規(guī)則、細則和辦法。
被告沒有違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01)585號,4月16日。該通知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亂收費問題進行整頓,并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共47項,其中沒有包括什么“初裝費”什么基礎設施費,有關政府部門無論是否執(zhí)行,都和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如果原告對該通知及有關政府部門有意見,請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
被告沒有違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后,沒有增加新的收費項目和商品房總額外歸自己所有,沒有加收任何費用歸自己所有,沒有違反代收代付費用的規(guī)定,沒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該規(guī)則,請按該“規(guī)則”第17條規(guī)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證據進行舉報,可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和本案訴爭的2個協(xié)議條款,是否有效,是否該撤銷無關。
被告更沒有違反《河南省商品房買賣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被告已作到銷售明碼標價并一房一價。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為12月17日,而該細則實施日期為205月1日,且對本案沒有溯及力。
四、被告沒有違反《開封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征收管理辦法》。
1.被告購房時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第2條中明確了收取的是天然氣初裝費、暖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地熱水初裝費,并不是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收取的是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或其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的初裝費或城市配套費,顯然,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是非常錯誤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2.按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城市配套費的用途是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用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也就是說,道路、橋涵、公用消防、園林綠化這些城市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與小區(qū)內的這些設施。也就是說城市基礎設施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基礎設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區(qū)內道路。
3.按此管理辦法第6條規(guī)定,也就是說從207月1日開始,建設單位必須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筑面積確認通知單,到財政局核準城市配套費的多少,并交費后,憑財政局出具的審核意見到開封市建委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被告并沒有違反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合同時與附件是同時所簽,沒有在合同簽訂后另行所簽任何補充協(xié)議,沒有另行加收任何費用,作為合同整體的不可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的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初裝費是房價的組成部分,這些初裝費是在合同中又進一步的細化明細而已,是一種促銷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我市的管理辦法。
5.該管理辦法第8條又進一步明確了,不交城市配套費不得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被告是在12月17日,已經依法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是在該管理辦法2010年7月1日實施之前辦理的。所以說,該管理辦法沒有溯及力。
退一萬步講,如果說按原告所講的,在房價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安裝費的話,被告也不違法。也不違反開封市的這個管理規(guī)定。
其理由有二點:其一按該規(guī)定,將說的是“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fā)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費用。而被告所收取的這些安裝費。是代燃氣等有關公司收取的初裝費。也就是說,這些安裝費是有關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這些費用用于交到有關公司,被告并沒有扣留歸自己所有,并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利益。需要明確說明的是:城市基礎設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基礎設施也包括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不等于所購房內的基礎設施安裝費,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區(qū)內道路。城市配套費并不等于該商品房內配套費安裝。城市配套費是用于小區(qū)內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而該商品房內配套安裝費,是用于進入自己房內的私用配套設施安裝,配套費并不等于安裝費。也就是說,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只進入到小區(qū)內或樓道內就完成了,至于再進入自己房內的私用設施安裝費用自己肯定要出錢的。
在我們河南省地域內,在整個開封建筑安裝領域內,在整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行業(yè),在整個燃氣、暖氣、地熱等公共公用行業(yè)在進入私人房屋內安裝其有關設施費有哪家是免費的?而作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被告,為了整個小區(qū)、整個樓的業(yè)主利益,為了整個工期的按時完成,為了與各個業(yè)主所簽的購房合同,按約定的時間交房,有開發(fā)公司統(tǒng)一代收取燃氣、暖氣、地熱水、等安裝費,交于有關公司后,進行統(tǒng)一安裝。這也是多年慣例,也是多年的交易習慣,而且該交易習慣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按《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而這種交易習慣是受法律保護的,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五、原被告所簽“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是合同外另有約定,是合同約定的特別條款,該訴爭的二個條款具有不可撤銷性,且該案已依法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其一,簽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合法,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三,簽約程序完備。是在雙方認真審閱了合同條款含義、明確其全部內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約的。且已按規(guī)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原告與被告就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的安裝費,代收事宜達成合意,是約定的特別條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即為合法有效行為。應按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原則履行,且雙方對合同效力均無異議,原告未訴請撤銷整個合同及其附件,只訴請撤銷對附件中的兩個條款,則應按有效合同履行,故被告收取上述費用合法有據,未構成消費欺詐,更不存在脅迫行為,且從三原告提供的各組證據來看,都無法證明原被告雙方所簽的補充協(xié)議時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
六、本案是不屬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絕對不是什么格式合同、格式條款。
原告認為本案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采用格式條款,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系重復收費行為,請求撤銷其中的二個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的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不是《合同法》所述真正意義上的格式合同(仍留有諸多空白欄目供簽約雙方自行協(xié)商填寫),該合同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設廳共同監(jiān)制的,對行政管理的相對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釋權赤屬該兩部門,不是被告河南xx置業(yè)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反復使用的合同。作為合同附件的補充協(xié)議,對代收條款的約定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本案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其內容,且合同中也具有特別提示。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被告并沒有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雙方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及附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其有關代收安裝費的行為,不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所禁止。本案糾紛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重復收費及可撤銷的法定條件。同時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適用原則是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故應適用《合同法》和其司法解釋》為依據來審理本案。以上代理意見請予采信。
代理人:郭永軍。
2011年12月8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五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xié)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lián)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guī)定的,應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yōu)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六
(一)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
(二)事實和理由:
原告認為........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xiàn)公平正義。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七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guī)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shù)量、價款等事項,經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品的規(guī)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奔啊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規(guī)定,被告已經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F(xiàn)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fā)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qū)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不符合同規(guī)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fā)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敝?guī)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八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經濟賠償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九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元。(按銀行現(xiàn)利率執(zhí)行)。
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某年某月某日執(zhí)行版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rjch2013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__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20__年3月29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20__年5月23日向原告發(fā)函表示愿意在20__年5月29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案件篇十一法定代表人:黃,聯(lián)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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