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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2024招生章程

          微高考 · 招生簡章
          2024-03-20
          更三高考院校庫

          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學院名稱: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學院簡稱:信陽涉外職院,英文名稱為:Xinyang International Vocation College

          第二條 學院舉辦者:河南吉星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

          第三條 學院地址:河南新縣新城區(qū)葉林大道

          第四條 學院性質:民辦高等職業(yè)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五條 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辦學定位:立足信陽、面向全省、輻射全國,緊緊圍繞國內和國際人才市場需求,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具有必要理論知識和較強實踐能力,具備較高職業(yè)素養(yǎng),面向生產、建設、制造、服務等第一線的技能型、管理型和創(chuàng)業(yè)型實用人才。

          第七條 辦學內容:??茖哟螌W歷教育。

          第八條 辦學規(guī)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九條 業(yè)務主管部門:河南省教育廳。

          第十條 專業(yè)設置:根據國內、國際人才市場需求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結合學院實際,構建以工學、管理學、經濟學為主,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農學、藝術學、教育學、醫(yī)學、護理學等多學科協(xié)調發(fā)展的學科專業(yè)體系。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條 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建立中國共產黨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學院黨委是黨在學院中的政治核心和戰(zhàn)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tài)工作主責主業(yè),全面加強黨建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必須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條 黨組織書記的產生。學院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3名。黨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

          第十三條 黨組織在學院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院黨組織班子與學院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jiān)管機構,黨員院長、副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guī)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四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jiān)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jiān)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立德樹人工作等事項,由學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院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院黨委要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院黨委與董事會、監(jiān)事會日常溝通協(xié)商制度,以及學院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lián)席會議制度;強化學院黨委對學院重要決策實施的監(jiān)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以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五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學院黨委根據工作在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六條 黨員發(fā)展和教育管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fā)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guī)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十七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tài)工作。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tài)工作。學院黨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立德樹人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huán)節(jié),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院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tài)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tǒng)戰(zhàn)部、紀檢辦公室,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統(tǒng)戰(zhàn)、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院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會由學院舉辦者、學院黨組織負責人、學院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11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8人,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備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二)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三)董事會每季度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重大事項的決定須有不少于2/3董事會成員的同意方可通過。

          (四)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贊成票和反對票數(shù)相同時,董事長有權做最后決定。

          (五)董事會出席人員須達董事總人數(shù)的1/2以上,不夠1/2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學院董事會討論一般事項時,應當經1/2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討論本章程第二十條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經2/3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六)董事會議須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七)董事長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督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

          (三)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或縮短任期)。

          第二十二條院長的主要職責:

          (一)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訂學院總體發(fā)展規(guī)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三)負責學院安全和穩(wěn)定工作,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wěn)定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三)圍繞創(chuàng)業(yè)教育、思想教育、技能教育、實踐教育、國際就業(yè)教育、招生、教學、科研等工作,審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免須報董事會備案;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等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決策、協(xié)調、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院長、副院長參加,實際到會人數(shù)應達到應參會人數(shù)的2/3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院長認為多數(shù)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由其本人最后決定,但多數(shù)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內部行政組織機構,并配備必要人員。學院內部行政組織機構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準。學院內設院長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辦、實踐就業(yè)處、創(chuàng)業(yè)指導中心、出國就業(yè)服務中心、繼續(xù)教育學院、保衛(wèi)處、公寓辦、后勤處、財務處、評估辦等13個行政處室,設機械制造系、城市建設與規(guī)劃系、外語系、藝術與教育系、經濟管理系、信息工程系、馬克思主義學院和基礎教學部等8個教學系部。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設立監(jiān)事會,成員5人,任期與學院董事會任期相同,從學院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學院教職員工或有關單位中產生,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學院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編制的學院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學院財務,審閱賬簿、報表和文件,并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對董事、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學院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學院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學院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學院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 要求董事、學院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聽取董事會關于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或修改學院章程、院長的聘任和解聘、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院長關于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學科研、聘用(任)合同簽訂、實施崗位責任制、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務公開以及院長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要事項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教職工福利費使用方案、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院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委員會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fā)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八條 信陽涉外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委員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表達學生正當訴求,組織健康而有益于成長的活動,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民主黨派和群眾組織遵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開展活動。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是指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有異議,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guī)定學業(yè);

          (四)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院規(guī)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學院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勞動、體育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進行適當?shù)囊龑Ш凸芾怼?o:p>

          第三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院行政領導下進行工作對院長負責,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職能由院紀檢辦公室承擔,為學生申訴受理機關,負責處理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事務。學生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有異議,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向院申訴受理機關遞交申訴書,同時附上學院的處理決定復印件。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八條 學院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須致力于培養(yǎng)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承擔教書育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四十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yè)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合理合法的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訓;

          (七)向學院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院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法律法規(guī)確定范圍內的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知識、能力、心理、體質等全面發(fā)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科研水平;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從事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學院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合同,享受國家及學院規(guī)定的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 學院對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xiàn)、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院工勤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保障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院成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受理教師校內申訴的工作機構,教師申訴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教職工提出申訴時,應當向校工會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相關資料。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 學院開辦資金:8236.8萬元。

          學院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出資;

          (二)在校學生學費收入;

          (三)企業(yè)和社會捐贈收入;

          (四)政府財政支持等。

          第四十六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院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等,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xiàn)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條 學院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包括改擴建樓房、教學儀器購入與維護支出、教職工薪津獎勵福利支出、教學業(yè)務活動支出等。

          第四十八條 建立并實施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費審批、支付程序,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實施年終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院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院長要由董事會組織離任審計。

          第五十條學費標準由學院根據辦學成本等因素確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并予以公示。

          第七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制定學院章程,負責推選首屆董事會的組成人員。

          (二)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董事會,并依據學院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第五十二條 舉辦者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國家規(guī)定籌措辦學經費,保證學院建設和正常運轉;

          (二)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三)為學院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它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按照國家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終止:

          (一)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未畢業(yè)的在校學生進行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院進行清算時,對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學生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五十九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校發(fā)展的需要予以修改。修改程序為:由學院董事會提出,征求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征求院長辦公會意見和建議,學院黨委會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進行審核,最終由學院董事會審定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六十一條 學院如違反本章程,董事長、院長及有關負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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